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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辅助燃烧系统


6.5.1 垃圾焚烧炉必须配置点火燃烧器和辅助燃烧器。配置的点火燃烧器和辅助燃烧器应能满足炉温控制的要求,且应有良好的负荷调节性能和较高的燃烧效率。燃烧器的数量和安装位置可由焚烧炉设计确定。
6.5.2 燃料的储存、供应设施应配有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消防设施。
6.5.3 采用油燃料时,储油罐的数量不宜少于2台。储油罐总有效容积,应根据全厂使用情况和运输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应小于最大一台垃圾焚烧炉冷启动点火用油量的1.5~2.0倍。
6.5.4 供油泵的设置不应少于2台,且应有一台备用。
6.5.5 供油、回油管道应单独设置,并应在供、回油管道上设有计量装置和残油放尽装置。
6.5.6 采用气体燃料时,应有可靠的气源,燃气供应和燃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要求。


条文说明
 
6.5.1 燃烧器主要用于垃圾焚烧炉的冷、热态启动点火和垃圾热值低时的助燃,要保证垃圾焚烧炉正常运行工况,在加热的一、二次空气温度仍不能满足时,需要投入辅助燃烧系统。一般燃烧器的负荷应能够确保在没有任何垃圾输入的情况下维持炉温850℃以上15min。对于大型垃圾焚烧炉,由于炉膛体积较大,一般需设置多台燃烧器,包括垃圾焚烧炉启动运行与辅助燃烧用,以保证炉温满足要求和垃圾的完全燃烧。
6.5.2 本条是对燃料储存、供应系统安全方面的要求,作为强制性条文。
6.5.3 一般垃圾焚烧炉冷态启动用油量最大,使用时间相对较短;辅助燃烧时耗油量相对较少,使用时间需要根据垃圾热值确定。因此应以最大一台垃圾焚烧炉冷态启动耗油量为基本条件,以辅助燃烧耗油量核算,并综合全厂用油情况统一合理确定储油罐容量。为便于倒换清理储油罐中残余物和水分,油罐数量宜设置2台,对应用重油的油罐应不少于2台。
6.5.4 本条文是对供油泵设置的一般规定。
6.5.5 本条文是对供油管道系统的一般规定。
6.5.6 本条增加了用气体燃料时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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